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罗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范围为龙山街道常岗村,四至范围:东至龙山街道常岗村,西至龙山街道常岗村,南至龙山街道常岗村,北至龙山街道常岗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9259公顷,其中农用地3.9259公顷(耕地1.3928公顷)等。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城镇村道路用地、工业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1、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2、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75万元/公顷。
3、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费用64.545万元/公顷。
4、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罗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罗政文〔2025〕75号)规定执行。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94.442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17.7770万元,安置补助费176.665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53.3972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或罗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月19日。
特此公告。
附件:第1块-公示图.pdf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