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647.18公顷,涉及定远乡、灵山镇、彭新镇、青山镇、山店乡、铁铺镇、周党镇、朱堂乡8个乡镇。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三、在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陡坡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道路建设、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还林(草)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四、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五、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