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信阳市扶贫开发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连续四年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社会团体应当按时接受年度检查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民文〔2021〕204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93号人防大厦11楼
联系部门:信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电话:0376-6366450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