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2023〕2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9日
罗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统筹使用城市建设各项资金,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乡规划建设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代征县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计征,工程项目建设征收标准为50元/平方米,个人建房征收标准为26元/平方米。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在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协议实施,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不得另行收取。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及程序
(一)依据相关规定我市对以下项目实行减免:
1.凡属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2.学校教育设施用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非营利性社会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项目;
3.社会投资工业厂房及2000平米以下仓储项目;
4.地下建筑面积属于人防工程项目,凭人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免缴;
5.其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需要减免的项目。
除以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原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筑工程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的应征面积补缴。
(三)申请减免的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在减免审批手续办结后,每季度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公示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征收资金直接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9日起实施。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原标准执行,未办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