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罗山县瑞彬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6TJ6R9L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周党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涛
我局于2026年1月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 2025 年12 月 20 日开工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8 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注册信息。
证据二:2026年1月8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得了现场 (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示意图,证明了你单位新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6年1月8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询问取得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信息以及对违法事实如实陈述、持续时间、过程、情节等事项。
证据四:2026年1月8 日,你单位提供了与环评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证明了你单位环评报告书正在编制中。
证据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畜牧业),证明你单位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据六:2026年1月8 日,你单位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地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证据七:根据2026年1月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6〕4号),以及2026年1月20 日整改复查记录,证明你单位主动停建且一直处于停建状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在建设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现场检查时已主动停止建设,积极整改并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项“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规定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2、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