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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拟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2023/02/16 8.4k 阅读 477 点赞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拟使用尤店乡尤店社区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尤店乡尤店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

  第一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3663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0372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0655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4972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0079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六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0056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被使用土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关于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拟使用尤店乡钓鱼台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公告

尤店乡钓鱼台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

  第一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3486公顷,东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西邻尤店乡钓鱼台村,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1669公顷,东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西邻尤店乡钓鱼台村,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4242公顷,东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西邻尤店乡钓鱼台村,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七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4802公顷,东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西邻尤店乡钓鱼台村,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四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0427公顷,东临尤店乡尤店社区,西邻尤店乡尤店社区,南临尤店乡尤店社区,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五块使用集体土地总面积0.2914公顷,东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西邻尤店乡钓鱼台村,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北临尤店乡钓鱼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使用土地目的: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3年度第十批乡镇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使用土地补偿登记。

  (二)被使用土地村民委员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使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

  公示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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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