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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4/08/25 2.2k 阅读 430 点赞

关于征求《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8-26 来源: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1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mzshzz3428@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93号11楼1117(邮政编码:464000)。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推进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提升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和服务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要求,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做好利用河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如下办法。

一、信用监管实施主体和适用范围

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

适用范围包括在市本级和各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认定的依据

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认定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基本依据,与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双随机”抽查和第三方财务审计等专项检查结论挂钩,参考信用承诺履行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未参加信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或评估等次已失效的社会组织,以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结论为基本依据,与“双随机”抽查和第三方财务审计等专项检查结论挂钩,参考信用承诺履行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认定的基本要素包括: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上述信息通过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等级评估、行政检查、不良信息等渠道获取。

(一)基础条件。包括登记法定条件、章程规范、登记(变更)备案程序、遵纪守法、履行信用承诺等。

(二)内部治理。包括各项内部制度建设,党建工作,规范履行民主程序情况,人事、资产、财务、会员、证章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公开、文化建设等。

(三)工作绩效。包括坚持非营利性,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畅通渠道、规范行为以及品牌形象、特色工作等。

(四)社会评价。包括会员、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以及行业领域、媒体、政府等评价反馈。

三、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类别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共分为A(红名单)、B(信用良好)、C(活动异常)、D(黑名单)四类:
    (一)A类社会组织(红名单)
    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4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满足下列情形的:
    1.设立党组织且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党建工作规范,发挥作用成绩突出;
    2.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3.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4.具有良好社会信誉。

(二)B类社会组织

1.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2.严格依规依章办事;

3.内部管理规范,党建工作有效开展;

4.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问题。

(三)C类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D类社会组织(黑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按照本办法被列入C类社会组织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遵循标准公开、分级负责、综合评定、结论公示、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存在不符合本等级的情形或存在C类、D类社会组织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降低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满足更高等级的情形,或按照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四、分级分类等级结果运用和监管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将等级结论即时记入社会组织信用档案,长期保存,结合评级的类别、程度和动态,实施分类监管。

(一)公开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在市民政局网站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网站为各社会组织分别标注相应的评级结论,接受社会公众、行政机关的查询和监督。

(二)政策扶持。对信用好的A类红名单社会组织,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做好利用河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3. 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4.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等。

(三)监管措施。对A类红名单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对社会信用良好的B类社会组织,采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约束,以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对评级结论为C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增加检查频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实施约谈、警告、通报等行政约束措施,定期开展信用培训,引导其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对评级结论为D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2.不给予资金资助;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等。

(四)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将评级结论为C(活动异常)和D(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名单及时共享给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修复情况及时反馈。

五、异议申诉和修复机制

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仅反映该组织在评级有效期内的信用状况及失信风险,不作其他依据,不能代替评级结果使用者的自主判断。信用等级接受被评级对象申诉和社会监督举报,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信用评级结论为 C(活动异常)或 D(严重违法失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信用修复程序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列入信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事先告知书

编号:

被告知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合伙型民非负责人)


登记的住所地址


告知内容

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规定, 你机构(或个人)因:

信用评级被评为级,拟列入信阳市社会组织名单,期限1 年, 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该结果将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拟被列入对象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认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各留一份。


附件 2:

列入信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编号: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合伙型民非负责人)


登记的住所地址


列入事实简述


认定依据

依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规定

事先告知书编号


认定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各留一份。


附件 3:

信阳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日期


法定代表人

(合伙型民非负责人)


联系电话


登记的住所地址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失信行为


失信记录

相关决定书编号


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利影响情况

(可附页)

信用承诺

本组织(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盖社会组织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章):

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各留一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